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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说明
2015-04-17 15:05  

 

女教职工分娩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保局申请生育保险,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支付生育保险。

请有关人员提前向学校人事处提供如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和第二页);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妇、流产(怀孕期满7个月)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六)IC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无医疗IC卡提供本人存折复印件)。

请将以上资料用A4单面复印,到人事处工资科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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