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职工分娩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保局申请生育保险,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支付生育保险。
请有关人员提前向学校人事处提供如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和第二页);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妇、流产(怀孕期满7个月)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六)IC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无医疗IC卡提供本人存折复印件)。
请将以上资料用A4单面复印,到人事处工资科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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