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单位):肇庆学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肇发 [2001]28 号)和市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肇计育办字 [2002]3 号)的有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一、 乙方已生育 个孩子,自愿参加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并要求非上环节育措施,保证不超生;自觉按照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
二、 乙方每年三次(即间隔时间 4 个月一次)自觉到肇庆市计生服务中心接受孕情检查。
三、甲方按照肇庆 [2001]28 号文和肇计育办字 [2002]3 号文有关规定,为乙方支付每年三次的查孕费用及每年一次的妇女常见并普查费用。
四、乙方参加知情选择后若发生意外妊娠的,要及时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等补救措施。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起生效。如乙方一年内连续两次没有参加孕情检查,甲方有权终止本和同,乙方即落实上环措施。
甲方(印章): 乙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本合同只适用于在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含临时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