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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合同书
2014-06-23 10:08  

甲方(单位):肇庆学院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肇发 [2001]28 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合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知识。

二、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政策生育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到肇庆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计划生服务中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 3 个月内首选上环;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在产后 3 个月内一首选结扎。

三、乙方(女方)每年两次(即按计生年报统计口径的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包括结扎未满一年者)自觉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和每年一次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 [ 在孕情检查(查环查孕)时一并进行 ] ;结扎满一年以上的,乙方(女方)要每年一次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妇女常见并普查普照治。

四、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支付避孕节手术费,以及支付乙方(女方)每年两次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的费用。

五、乙方(女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后若发生意外妊娠的要及时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为乙方(女方)支付补救措施的费用。

六、本合同中乙方括号内女方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

七、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女方)满 49 周岁止。

八、甲方如违反合同,乙方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责令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并终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或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甲方除责令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外,并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乙方行政处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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