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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管 理
2014-06-23 10:10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入户端州城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适应城市化建设进程和提高城市人口综合素质的要求,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现对取消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后入户端州城区的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入户端州城区的人员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一)夫妻投靠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一方在固定居所的,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可随时办理迁移入户手续;与部队或港澳台胞、华侨结婚的居民,其中一方原户籍在端州城区,另一方要求迁入的,可办理入户手续。

(二)父母投靠子女

父母投靠户籍在端州城区的子女,迁入地一方有自己独立、固定住所、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且有房屋产权证,生活来源有基本保障的,可办理入户手续。

(三)子女投靠父母

1、父母户籍在端州城区,有固定居所,且在端州城区内无子女可照顾其生活的,允许其1名已成年的子女办理入户手续。

2、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有端州城区户籍且有固定住所的父(母)入户;新生婴儿入户按现行户口政策办理。

(四)工作调动、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或招考录用的公务员,凭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证明可办理入户手续。

2、端州城区内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或招收的技工、技师、职工,凭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和接收单位证明可办理入户手续。

3、端州城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三资"企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资格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可办理入户手续;有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办理随迁入户。

(五)购房、建房

在端州城区购买商品房(含商铺)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每15平方米建筑面积可入户1人。入户对象为购(建)房者本人或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购买的房屋如属转让的,原住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购房者及其家人户口。属合资购买的,只允许其中1个购房者及其家人入户。

(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端州城区投资兴办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并在端州城区置有固定居住可供其亲属居住的,每投资30万元或捐赠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准予其境内1名亲属办理入户手续。

境内居民在端州区投资经商办实业、有固定住所,投资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可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办理入户手续。

(七)在端州区内连续暂住7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经济收入、暂住期间违法犯罪记录的外来暂住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资格的人才,如本人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或保管人事档案,允许其将户口暂迁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找到工作或有固定居所后再行迁出。

(九)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入户端州城区的境内居民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必须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已进行处理(处罚)的证明材料,同时,须经端州区计划生育部门重难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本规定未尽的户口迁移及管理事项,按现行有关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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